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 来源
    综合研究科
  • 发布时间
    2025-08-11

各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综〔2025〕27号)要求,现就分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将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下达各县(市、区),详见附件1。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在30日内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分配下达,同时将绩效目标表一并分解下达。本项资金纳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财政部门要依托预算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督,提高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本次下达的补助资金,收入列“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210103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1配租型住房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2210113城中村改造”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资金使用范围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和《云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4〕12号)文件执行。

三、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奖励资金用于补助项目推进较好且2024年末资金支出进度90%以上的县(市、区)。

四、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工程建设,并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于确实难以形成支出的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范围内及时动态调整,避免因前期工作不充分导致资金闲置。

 

附件:1.曲靖市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3.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住房保障)

 


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2日           


附件1、2、3:曲靖市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绩效目标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住房保障).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