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 来源
    综合研究科
  • 发布时间
    2025-01-21

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4〕48号)以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综〔2024〕50号)文件要求,现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指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现提前下达你县(市、区)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收入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 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该项资金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使用该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8 老旧小区改造”、“2210111 配租型住房保障”(含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等)、“2210112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科目。

三、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30日内,按程序将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任务计划)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按程序汇总审核后报省级主管部门。确定区域绩效目标时,应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存量和增量,支持更多通过消化存量房的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

五、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六、请各县(市、区)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曲靖市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曲靖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曲靖市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