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财政局政府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

  • 来源
    办公室 钱娟
  • 发布时间
    2022-11-21

曲靖市财政局政府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畅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建设公正、透明、高效的“阳光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曲靖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合法掌握、产生、采集和整合,并由特定载体所反映的各类信息。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

第三条  推行政府信息查询制度的目的:通过建立健全各种政府信息查询平台,丰富完善各种查询手段,科学规范各类查询程序,及时高效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多样化需求,最大限度地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本单位办公室、人事科、税政法规科、科技信息科是提供政府信息查询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府信息查询制度各项具体工作的协调推进,做好组织机构建设、工作机制健全、信息资源整合、查询渠道搭建等工作。

第五条  政府息公开发布、查询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真实可靠原则。本单位所发布和提供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将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二)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公众产生误导。

(三)服务公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通知公告等公开栏目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四)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信息查询流程和查询处理文书,为公众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提供便利。并积极从静态公开向动态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五)保密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将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查询内容

 

第六条  根据《条例》规定,各科(室、中心)认真整理本部门的各类政府信息,完成上网信息保密审批程序后,向社会公众及时主动公开。

应主动公开,并提供公众查询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一)机构职能类:

1.本单位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

2.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

3.科(室、中心)职责、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二)法律依据类:

1.涉及本单位的法律法规;

2.涉及本单位的地方性法规;

3.涉及本单位的市级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4.以本单位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发展规划类:

本单位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专项规划。

(四)行政执法类:

1.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处罚事项;

3.行政征收事项;

4.行政强制事项;

5.行政备案事项;

6.行政裁决事项;

7.行政给付事项;

8.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五)业务及服务类:

1.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

2.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

3.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六)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七)其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单位将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明确界定向社会提供查询信息的具体内容,编制本单位的信息发布目录和信息查询指南,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并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查询方式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及时限要求。

(一)公开方式:

1.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和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信息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等形式和场所对外公开发布;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二)时限要求

1.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将在信息产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2.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本单位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将及时进行撤换。

3.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单位提出申请,本单位将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程序

(一)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1.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2.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3.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4.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5.本单位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6.本单位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7.与市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8.需要本单位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9.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1.申请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本单位将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2.申请审核与受理

本单位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3.申请处理

本单位对受理的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将给予指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政府部门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在本单位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本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予公开,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4.时限要求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本单位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2)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做出答复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同意,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本单位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本单位及时予以更改。本单位无权更改的,将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兼)应加强对政府信息查询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保障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科技信息科应充分利用本单位网络优势,不断加大政务信息资源的整合力度。

第十五条  科技信息科应不断加强政务信息查询网络建设,创新信息服务模式,丰富公众查询渠道。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应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查询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推进工作,对本单位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协调并会同监督检查科对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没有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监督检查科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874-3120748。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