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财政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财政领域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财政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灵活应用公开形式,以建设现代财政管理制度为目标,以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和公开、公正、便民为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增强公开实效性,提升财政信息服务水平。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依法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依法公开。
第四条 全面真实。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之外,按规定要求公开的要如实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真实可信。
第五条 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第六条 有利监督。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群众监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对外公开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包括已出台的和正在执行的财政和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其他重要政策;已发布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财政各项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对外发布的其他事项等。
第八条 对外公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决算报告。其他社会各界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明确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九条 对外公开职能职责。通过曲靖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单位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各科(室、中心)(以下简称“科室”)工作职责、联系方式、负责人等组织机构情况,方便群众办事,有利群众监督。
第十条 对外公开财政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政府采购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对外公开监督投诉办法。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办法、处理结果等。
第十二条 对内公开工作人员任免、晋级、交流、考核和本单位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对内公开的其他事项等。
第四章 公开形式
第十三条 根据公开的内容,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到及时、真实、全面。
(一)建立公开栏,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
(二)通过政策解读形式公开。
(三)通过简报形式公开。
(四)通过市局网站公开。
(五)运用新闻媒体,加大公开的覆盖面。
(六)推行民主评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保障。成立曲靖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担任,成员为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各科室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联络人,具体负责本科室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落实,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财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本部门经费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加强信息跟踪维护。信息公开责任科室对已公开发布的信息要加强监控,发现错漏之处,或是已失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作相应更正或清理。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财政年度重点工作,按规定对科室进行考核。局办公室、税政法规科、科技信息科、监督检查科等职能科室,要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查,对各科室信息公开以及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对不履行公开责任、不主动公开或不在时限内予以公开的科室按规定追究责任。对发生投诉,经查情节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和个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优秀等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